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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于赔偿。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的赔偿标准要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没有严格规定交通工具的种类及费用标准等问题,司法实务中具体会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病情程度,紧急状态等评估一个合理的交通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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