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购房者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凡符合上述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
针对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应如何处理其房产,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执行,可采取查询、冻结、划拨存款的方法。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