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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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
消费者采用网络购物的方式购买商品的,有权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但是订做的物品,生鲜,在线下载,报纸、期刊等产品因为性质特殊,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原则的。除此之外如果购买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特殊产品也不适用该原则。经营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的七天内将价款返还给消费者。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的,消费者自行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退换货时,消费者应当不拆除商品的标签,保证商品是完好的。也就是要保持商品原有的品质、功能,消费者打开包装查验商品的或者为确认商品进行合理的调试也视为商品完好。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也适用上述退换货规则,消费者在签收商品后的七天内退换货,原则上要自己承担运费,因质量问题产生的退换货邮费由卖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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