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属于消费者维权纠纷,消费者应该通过以下方法学会维权:(一)要纠正对待签订合同过程中的两种错误倾向对合同毫不重视只管签字的做法,与认为合同到处都是开发商准备的陷阱,忽略了自己的要求是什么,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对于合同要求尽善尽美的做法都不利于保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二)对特别关注的问题应当努力地写进合同在法律上讲,广告宣传是要约邀请,它不是真正的合同条款,没有约束力。(三)立足于解决问题,不要轻易诉讼法律也是双刃剑,有时它不但达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相反可能还会伤及自身。(四)要注意保留和收集证据诉讼有时是不可避免的,掌握充分、可靠的证据是胜诉的保证。(五)解决纠纷,集体维权效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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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解决措施: 1.中止合同的履行。预购方在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给预售方合理的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预售方在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不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适当,预购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追究购售方的违约责任。
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有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 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 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 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 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等。 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 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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