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未到达致残等级的,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疗费;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3.护理费;4.停工留薪期工资。 1、医疗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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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一般是给受伤职工本人发放七个月的本人工资。其中这七个月的工资应当是一次性支付的。如果是职工与企业之间签订的法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的,或者是受伤职工本人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企业应赔偿该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具体的赔偿标准还应根据当地的人民政府规定。
未达到评残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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