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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3-05-16 09: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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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6 回复

专业分析:

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先与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 2)如果签定劳动合同,才有双倍工资;如果劳动者提出不补签劳动合同(表现形式就是主动提出离职申请),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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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刘瑞华律师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内容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即认定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认定为达到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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