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是以招标的形式,使投标者分别提出其条件,由招标者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之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形式。招标投标由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构成。其中,招标行为是招标者依法定方式诱使投标者投标的行为。该行为不指向特定人(指定招标除外),不以对方承诺为目的。因此不具有要约性质,仅为具有要约引诱性质的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投标行为是投标者根据招标者要求报送标书,提供招标者备选的行为,具有要约性质。招标投标为各国建筑业所广泛采用,也为国际工程承包和成套设备(或大型设备)的采购所采用。 招标投标在我国主要为建筑工程项目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的采购所采用。在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者、投标者应当按照这些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进行。这些程序规定主要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1984)、《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85)、以及《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1985)、《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采购指导原则》(1987)等等。 为了有效地制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一,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即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及其他投标条件,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例如,投标者相互串通,共同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以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协议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中标,从而损害招标者利益的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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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过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2、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澄清事项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 3、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 4、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以额外补偿。 5、招标人向某投标人泄露其招标底价。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其他营私舞弊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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