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罪在刑法中的规定:[相关法律]《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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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的立案情形是: 1、生产、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药品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药品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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