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公司吃饭时间不应该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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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三)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工伤上下班时间规定有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在工作地和住所地往返、经常居住的地方、公司的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之内在工作地和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居住地之间往返的合理的路线的上下班的途中;从事属于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活动,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及合理的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都可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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