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最低服务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未满最低服务期辞职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按最低服务期的剩余部分占最低服务期的比例退还培训费。上述规定有四个要素:一、劳资双方对于最低服务期有约定,二、用人单位已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三、劳动者在最低服务期届满前辞职,四、劳动者仅须退还培训费,不退还工资、福利、社保、差旅费等款项。 综上,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特别约定,否则,用人单位的要求没有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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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接受专项培训后服务期未满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应当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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