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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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食品安全监督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食安办、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食药监管局、公安机关、商务部门、工信部等。我国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既包括生产安全,也包括经营安全;既包括结果安全,也包括过程安全;既包括现实安全,也包括未来安全。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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