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出售纠纷如何解决,实践中,经常会有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1、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2、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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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产人出卖房屋必须要有共有人同意,私自转让的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回; 但若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进行了房产登记的,共有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共有人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偿。但是,受让人善意取得并为共同生产支付合理价款的,共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的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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