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手续如何办理?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一)合法收养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1)审批表一式两份;(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3)男女双方申请;(4)复印件及原件;(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二)非法收养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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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想收养小孩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如果找不到父母,那么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如果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如果当事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最后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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