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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好意同乘者的主体资格是什么?责任怎样认定呢?

2020-06-01 23: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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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6-02 回复

专业分析:

同乘者即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或者利用他人车辆免费运载自己货物的人。这里的“无偿”、“免费”均属于无报酬的情况。如果同乘者负担燃料费或低价利用车辆等,均不属于好意同乘者。当同乘者有偿搭乘他人车辆并在搭乘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同乘者可以根据侵权和合同违约相竞合的情况选择适用一种责任赔偿制度。而对于好意同乘者在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损害的发生是由于驾驶者的过失造成的,能否作为驾驶者或所有人的免责事由,我国目前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情况下,好意同乘者不能作为绝对免责事由,因为作为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他人搭乘,本身就负有安全将他人送到目的义务。不能以是否有偿作为确认这种义务有无的标准。有偿搭乘只是增加了一重合同义务而已,但我们不排除例外情况下好意同乘者可以作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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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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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是基于好意而无偿搭载他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法律规定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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