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代理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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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一部细化的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主要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对预算收支范围、编制、执行以及调整的规定、决算、监督和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的法律。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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