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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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很多,不止七种,如果根据能够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确定的话,应为以下七种情形: 1、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非工作时间前后在非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遭受暴力或意外伤害的。 4、患病但是非职业病的。 5、非因工外出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7、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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