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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有一地下车库的车位,只能小区内业主间转让,车位信息在产权证附录内注明。

2019-12-07 14: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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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可心律师

2019-12-07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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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如果是占有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造的,则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如果是未占用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建造的,则根据业主也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的约定确定归属,开发商可以通过买卖、赠与、出租的方式将车位车库给业主使用。 如果购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则如果业主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以公摊面积方式计价,且车位建筑面积属于公摊面积范围内;或者车位车库的建造成本已实际被计入业主与开发商购房的合同价款中的,则车位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反之则所有权归开发商。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1、小区地下产权车位,系在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 2、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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