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原因应该由谁举证?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是一种隶属关系的争议,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作出决定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其作出的行为是合法的。 2、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要求其举证证明其没有拖欠工资、福利待遇或依法提供了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 《劳动合同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入职、辞职及解除合同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双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无意继续存续劳动关系,一般视为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公司一方提出,并由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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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告知义务者是否违反告知义务,是否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都应当由保险人负责进行举证,换言之,举证责任在保险人。其理由是,保险人如果认定告知义务者违反告知义务,而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或对在解除保险合同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免除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时,对这种免除或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理由必须以提供证据方式来进行证明。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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