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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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与父亲生活的情形有: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由于其他原因,孩子不能和母亲住在一起;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子女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
两个证有所不同。准生证,是准予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对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了生育第二个子女是行政许可行为,因此,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必须由本人提起申请,再经县级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发下准生证后才可合法地生育子女。而两孩生育政策正式实施后,取消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行政许可行为同,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无论是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二胎准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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