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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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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女孩的;(二)在未列入移民规划并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三)男到只有女孩的家庭落户并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者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符合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或者男方兄弟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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