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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是: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工业和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土地闲置按各地规定的标准征收,计征时间累计不超过24个月。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如果没有按时开工并且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没有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果是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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