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但实际上,一般土地承包流转是很少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大多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进行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如果其中一方在期限未到的情况下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代耕土地,就出现了如何认定口头约定的问题,在许多案例事件中,有的人认为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关系依法是不成立的或应认定口头约定无效。 但是按照农村土地流转一直以来的习惯,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大部分都是以口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并且以相互交付流转物作为双方关系成立的标志。如果在口头约定时,当事人双方对于约定没有异议,那么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形式就已经实际发生,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即告成立,农村向来民风淳朴、邻里相互帮助和扶持,在他们看来,口头约定也是代表着一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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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土地所有权是不得转让的,我们一般所说土地转让指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比较特殊,因此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明确该土地的性质,是属于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让的,但集体土地使用权则不得随意转让。第二,了解该转让土地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会区分农业用地及非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也需要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因此土地的用途会影响到受让人转让后的使用,需要特别注意。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转让土地的使用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用途不同,其使用年限是有区别的。
对于农村土地转让协议的签订,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合同签订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和违法性与否,土地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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