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姓名按如下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离婚子女申请更名的,须经父母双方同意;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变更。如果派出所不给办理,询问他们是否缺少材料,如果不缺,他们也不办,请他们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上级部门反映或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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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可以去派出所改姓和改名字。公民未满十八周岁要更改姓名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公民的姓名进行更改;公民已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公民的姓名进行更改,有一点要注意,更改后的姓名必须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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