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电话通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并在15日内出具工伤报告书;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职工伤亡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医疗费单据原件; 3、医疗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 4、住院费用逐日明细清单; 5、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工工伤亡申领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死亡证明》 2、《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仅限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4、供养直系亲属有关供养证明材料; 5、身份证复印件; (四)领取残疾退休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每年6月份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生存证明包括:居住地居委会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学生须提供在校证明及《学生证》复印件。 (五)医疗保险服务科受理申领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待遇,待遇标准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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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亡)认定证或通知书、《职工因工残废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2.工伤救治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小结;3.被供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生存证明;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五无生活来源的证明;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6.养子女收养证书;7.单位证明。
申请工伤(亡)保险待遇时应向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1、工伤工亡认定证或通知书、《职工因工残废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工伤救助医疗费用清单、原始发票、出院小结; 3、被供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及生存证明; 4、街道、乡镇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无生活来源的证明; 5、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6、养子女收养证书; 7、单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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