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行政主体所有行为中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全部。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 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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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有: 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内容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实质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 3.内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在对其内部机构、人员及内部事务的管理中所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内部实体违法和内部程序违法、行政编制和机构设置违法; 4.外部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外部事务进行管理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5.作为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 6.不作为行政违法。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有侵害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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