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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全文都是对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几条是: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关于劳动合同的其余法律规定也很重要,了解相关的规定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者可以催告其签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故意未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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