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同时,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按照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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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期内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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