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结束后按残疾等级另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治疗终结后,影响劳动能力,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煤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工伤保险条例和我们湖北省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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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是一年。鉴定劳动能力要治疗终结。基本的程序为,先申请认定工伤,然后才能鉴定劳动能力。建议及时申请认定工伤,不认定工伤对以后的维权很不利。
工伤残疾等级赔偿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的标准是五级伤残赔偿十四个月的职工工资,六级伤残赔偿十二个月。如果是患有职业病而需要长期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则在上面所规定的标准的基础之上再增加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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