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指的就是一般质量问题。所谓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盥洗室、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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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尽维修义务具备的条件: (一)承租人按约定正常使用租赁物; (二)承租人及时通知出租人,协助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三)租赁物已出现影响正常使用、发挥效用的情况; (四)租赁物损坏维修后可以恢复或达到损坏前的状态。
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的情形: 第一、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 第二、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三、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四、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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