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通过对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商标的使用,不仅包括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贴附商标的行为,也包括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使用的行为。也就是说,侵权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也属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故此,你所述行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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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商标类似确认侵犯商标权的方式: 1、根据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构图、着色、外观,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2、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确认; 3、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4、商标类似确认侵犯商标权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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