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不能到场的继承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具有监护权的相关证明。 4、根据遗嘱继承的,需提供公证遗嘱。 5、亲属关系证明须说明以下内容:(1)死者的父母情况,是否在世?是否有养父母和继父母?(2)配偶情况,是否原配或再婚,与配偶离异的时间或配偶死亡的时间;(3)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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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3、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4、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继承按遗产总额2%收费; 6、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遗产应该由遗产指定继承人进行继承,继承人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时,首先应该填写公证申请表,并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被继承者死亡证明等证件。如果所继承遗产为房屋、地产,应该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件。公证员审核完上述材料后,就会出具遗产继承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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