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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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有财产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伤害其他人的,该教育机构或者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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