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工商行政机关变更登记、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或考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地税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登记注册类型变更,需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加具审批意见; 跨区地址变更的,需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税务登记表》上驾龄审批意见,然后至登记分局大厅或登记外点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至社保统筹区变更的,应先在迁出区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迁入区地税登记部门办理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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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变更取决于具体情况如下:股东变更、注册资本不变,不需要变更;如有重大变化,需要变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企业税务登记发生变更的,变更如下:自发生变更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申报变更税务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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