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邹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新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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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司法人员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可能会加重量刑处罚。
在职教师在外兼职会受到通报批评等处罚。 公办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依照行政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合同约定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时,教师禁止兼职。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在校老师在外补课举报方法如下: 1、可以向上级教育局进行举报; 2、可以通过拨打全市教育系统公开举报电话举报; 3、可以向学校管理层得负责人或者校长举报。 二、老师有偿补课的处罚标准如下: 1、退回补课所得,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部分,扣发当年一次性奖金。 2、当年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取消当年职称评审资格 。 3、在全学区内通报批评,成为反面典型。 4、岗位降级或职称降等。 5、从重点学校调往普通学校或者从城区学校调往乡村学校。 三、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兼职的态度与出台的管理办法来看,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1、教育行政部门出台诸如《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办法》,明文严禁教师兼职兼课、办补习或培训班; 2、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职务评定、评先表彰、晋级等文件中做出规定,禁止教师兼职兼课等; 3、通过制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要求教师承诺不得从事兼职等; 4、有条件地“解禁”兼职。 在编教师是可以在外兼职的,但是与自己本职工作相关的应该是不被允许的。 比如说一些补课,尤其是一些有偿补课是绝对不可以的,当然比如说可以从事一些出租车或者是送外卖相关的工作,或者是其他互联网平台之类的兼职还是可以的,只要不影响自己本职工作就可以。在编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规定限制其兼职行为。 如果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制管理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合同约定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时,兼职才是禁止的。各地教育局有禁止利用教师便利补课,如果教育局有明文禁令的就不可以做,而其他兼职没有明文禁止也是可以的,前提最好不要影响正常的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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