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从区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改过去只有退休、退职人员及缴费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向区社险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规定。丧葬补助金标准统一为4000元,抚恤金标准按死亡的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确定,不满1年的发给2000元;1年(含)至15年(含)的统一为10000元;超过15年的,在发给10000元的基础上,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发1000元,最多增发15000元。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因此,对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其遗属可以向区社险办申领4000元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统一为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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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去世丧葬费标准如下:丧葬的费用等于所在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六倍;对于五保户死亡之后的丧葬费用,应该依法由村集体以及民政机关进行承担,不另外去发丧葬费用;对于其遗产,也会由村集体继承,农村的五保供养对象会把承包土地交给他人进行代耕,收益由五保供养对象所有。
去世后的丧葬费一般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抚恤金按照死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比例一般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死者死后获得的财产,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当事人因工去世的,其用人单位会给予相应的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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