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限制,出卖房屋也就受到限制。根据规定,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认定无效为原则,以认定有效为例外。只有房屋买卖的双方均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另有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签订的房屋或者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无效,不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但在对于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订立并已履行完毕的合同而言,如符合当时的国家政策及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认定其无效。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包括农民自有房屋即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集体土地上作为商品房出售的小产权房买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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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分情况,并不是买卖合同都有效。如果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的转让,那合同有效。如果是城镇居民或者法人等组织机构购买,那买卖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没有办过户登记也不会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分三种情况: 一是本村村民购买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合同有效; 二是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合同无效; 三是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合同无效。 农村房屋要买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果农村房屋的受让对象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受让人没有其他房产; 3、该转让房屋建造合法,是经过批准建造的,并且该受让房屋必须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 4、房屋买卖应当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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