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或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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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和设立分公司的区别包括:分立后的新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分立后的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公司设立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成立是一种公司满足成立条件而存在的合法状态。 2、性质不同,公司的设立,系为组织公司之发起人之设立行为,有法律行为,亦有非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亦有受动的行政法律行为。而公司的成立则不是一种行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种状态,是对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种表现形式。 3、二者与公司登记的关系不同,所谓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法人团体资格确认的一种法律宣告,是一种公示和监督法律行为。公司登记在本质上仍属公司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这一系列行为的最后一个阶段,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和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 4、效力不同,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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