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就是误工损失的范围。是指受害人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因无法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而遭受的实际收入的损失和因丧失一个确定的工作机会而遭受的收入损失以及受害人为避免收入损失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在司法审判实务中,为了使受害人在治疗期间仍能够维持基本的收入状况,一般将误工损失的认定为受害人的整体收入状况为依据,而不应将基于一时一地的劳动合同的报酬认定为误工损失。但如果这种临时性、随机性的劳务收入构成受害人收入的主要来源的话,由于此类收入的不固定性,应将此类受害人确定为无固定收入者,并按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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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的长短和收入情况而定。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决定的,即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界,分别采用两个计算标准: 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为准计算,如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对误工费的赔偿,我国采取的是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了差额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为客观计算;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采取了定额化赔偿原则,赔偿数额为主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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