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姓名变更: (一)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二)在同一村居(社区)、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三)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者解除、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等原因协商一致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或者其他不规范汉字的; (五)公民出家或者僧人、道士还俗的; (六)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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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更变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更变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满十八周岁,由父母或者监护人陪同,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已满十八周岁,携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填写申请报告。到街道或单位开具证明,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具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写申请报告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成年人改名需要有正当理由,如没有正当理由改名,公安机关可以拒绝。若有正当理由,公安机关仍然拒绝改名,就可以拒绝改名的户口登记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户口登记机关按规定办理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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