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一)被决定回避的;(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丧失仲裁员资格的;(四)因个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从事仲裁工作的;(五)因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被仲裁委员会决定更换的。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当事人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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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双方当事人明确有效地选择仲裁时,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哪些争议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平等的组织之间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的情况: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含部分无效)、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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