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对药品广告做出了特别的要求,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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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发布广告的药品包括。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艾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劣药。 4、戒毒药品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特殊药品。 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和试生产的药品。 6、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 7、除中药饮品外,未取得注册商标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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