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的确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补偿金额或者标准,合理的补偿应当与员工的收入情况相一致,还应综合考虑到这一商业秘密带给用人单位的利益,竞业限制的时间长短,区域范围的大小等情况。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结合员工在职时的岗位、工资收入、承担竞业限制的期限、范围等因素确定补偿金标准。员工应企业的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自愿限制择业,员工的生活质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这应当作为确定补偿费给付标准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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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条款中的补偿金由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在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其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支付补偿金。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来确定的;如果没有约定的,劳动者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可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来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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