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请信或在境外居住的证明(如护照、绿卡等)其中任意一种。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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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需要的证件和材料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4、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5、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需要四种材料,主要如下: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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