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人因血缘、婚姻、收养而与他人产生的相互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信件与信封或邀请信或在境外居住的证明(如护照、绿卡等)其中任意一种。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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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需要四种材料,主要如下: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本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盖有人事、劳资、组织专用章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内容详见证明信参考样本;当事人的亲属在境外,则还需提供境外亲属的来信。证明信参考样本中“域外亲属关系”一栏要求开具;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受托人还要提供当事人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要六种材料,主要如下: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书、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身份证、护照、旅行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公证人员认为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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