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如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用人单位承担);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承担);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5)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10级伤残的,还可以享受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如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伤残解除合同后领取,由用人单位承担)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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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工伤待遇具体有: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治疗期间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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