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对象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夫妻,以及在我省常住半年以上的外省户籍夫妻:(一)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均未生育子女,拟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二、办理材料(一)身份证或户口簿(二)结婚证(三)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四)《广东省生育登记表》(五)委托夫妻之外第三人代办的,提供三方身份证、委托书三、办理部门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女方居住半年以上的现居住地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可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四、办理程序(一)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理部门提交申请;(二)办理部门应通过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三)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人;(四)登记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配合现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现居住地核实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五)办理机构无法核实夫妻双方婚育情况的,可依据夫妻双方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完成生育登记的办理部门,同时出具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用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不符合法律法规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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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 2、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终止妊娠的提供); 4、婴儿出生或者死亡证明(分娩提供);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证明(分娩的提供); 6、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前往深圳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即可。
流程: 1.申请人向社保机构提交上述资料; 2.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的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审核通过后由参保人签字确认保销金额,交财务逐级审核后支付。 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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