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一般包括,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的时间及范围等。侵权人的侵权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如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散布流言蜚语,或者以大小字报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毁损人格,要比在小范围内传播小道消息,情节更为严重,赔偿数额相对要高。 (三)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这是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认定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一方面,从受害人的生理、心理反映判断其所受伤害的轻重,另一方面,从社会影响判断其所受伤害的大小。如受害人遭到他人恶意诋毁后,情绪忧郁、精神恍惚、心理痛苦,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并使公众对其产生了较大的误解甚至有的人产生了轻生自杀的念头。这种情况,赔偿数额要高。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侵权人动机险恶,手段恶劣,但是由于某种原因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赔偿数额不宜过高。 (四)当事人主体的类型。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往往与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其人身权益的损害密切联系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越高,所受到的损害就越大,如著名电影演员面部留有疤痕较之普通工人,遭受的精神痛苦要重的多。由于年龄和性别的不同,对受害者造成的后果也会不同,对同等程度的侵权行为,女性比男性受害者的痛苦要大,后果要严重。年轻妇女比中老年妇女社会舆论的压力要大,精神痛苦更严重。 (五)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对于受害人精神痛苦的抚慰及对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惩戒。受害人的谅解,表示受害人精神痛苦的减轻,而侵权人的悔改,则体现了其主观过错的降低,因此,应该考虑以上两个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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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不可以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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