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门诊大病保障制度,设立限额和非限额管理病种,实行病种准入、定点医疗。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成年居民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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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病救助范围如下: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二、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核算如下所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支付过程中开支的各项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核算,也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基金的核算,能够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流向及金额,为考核和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基金支出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运作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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