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2.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至生产时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的,从产假期满之日起,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3.保胎休息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仍需病休时,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和保胎休息的时间合并计算。4.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可见怀孕期间的病假医疗期按一般的病假医疗期工资待遇标准执行。这就是怀孕期间请病假工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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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对怀孕女职工和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应计为工作时间。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十五天为产前假。如果是难产,产假应增加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孩子,产假就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一定期限的产假。
法律对女职工的产假作出了如下规定: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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