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个人应该承担的部分,需要从个人工资里由企业扣除。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以北京为例,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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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用人单位不可以从员工工资里扣除保险滞纳金,此费用应该由单位自己承担。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可以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可以的。有关规定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中,并未允许单位可以以员工有借款为由而进行代扣,因此出于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权利考虑,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该足额支付,除了可以代扣法定的费用外,不能将借款从工资中扣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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